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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發佈日期: 2011/02/22
國際會計準則 IFRSs: 99年11~12月 IFRSs宣導會問答集

「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99.11宣導說明會Q&A

類別 問題內容 回答內容
IAS16固定資產
  1. 資產帳面價值已歸零,惟資產尚在使用中,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更換金額重大之機械零件,是否須列入資本化?
資產帳面價值已為零惟尚在使用中,則不應自資產清冊中除列,仍需每期檢視其殘值、折舊方法以及耐用年限等是否適當,故若更換某重要零件時且金額重大,仍須予以資本化。
  1. 公司於首次採用IFRS時,就已折舊完畢但仍在使用中之設備資產,於2012年是否可選擇不重評估?
  1. 公司仍然要重新檢視依原有之會計原則所提列之折舊後金額,與當時之公允價值是否有重大差異,除非2012年以前之會計處理跟IAS16之規範相同,否則公司仍應於2012年開帳時重評價。
  2. 因IFRS之精神係要求公司每年度須重新檢視耐用年限及殘值,若有更改則視為會計估計變動,故公司在2012年開帳時應加以思考是否過去並沒有定期檢視固定資產之價值,而使依原會計原則折舊後之價值與公允價值有所差異。
  1. 資產殘值是否應於2012/1/1歸零,還是每年定期檢視殘值合理性?尤其中國大陸仍有多省稅局堅持維持10%殘值,若台灣母公司及部分大陸子公司若採殘值為零時,勢必母子公司未完全一致,該如何因應?
2012/1/1開帳時應重新並定期評估資產殘值,並無規定殘值需歸零。財稅間之殘值數可能會存有差異,若大陸省稅局堅持之10%殘值無法支持公司之估計時,可能就必需做財稅差異調節。
  1. 土地現行依公告現值重估價之金額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成本作為開帳數?
原依法進行重估資產帳面價值,土地重估價通常得作為轉換日之認定成本;建物重估價得作為轉換日之認定成本。
  1. 採用IFRS後每年檢視資產殘值及耐用年限應備妥何項文件備查?

承上,每年檢視若無變動,是否即不用提董事會討論、監察人承認?

  1. 此部分ROC與IFRS並無會計處理差異。原則上,公司於原始取得資產時,即會依據企業預期使用資產之時間或預期由資產取得之產量或類似單位,以及估計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並決定屆滿時之預期狀態下的可能處分價值分別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及殘值。若企業無歷史經驗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企業可能參考同業或尋求外部第三者依資產的正常產能予以估計。公司並將攸關事實、議題、所作成之結論及參考依據等作成適當之書面紀錄。而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日,公司應依據之前所作之書面紀錄,並以目前之資產對企業之預期效用、資產管理政策及市場狀況等為基礎,重新檢視資產之耐用年限及殘值是否變動。
  2. 若無變動是否董事會討論、監察人承認,則回歸公司本身之內部公司治理機制。
  1. 放在庫房之備用飛機引擎,應於何時開始提列折舊? 又備用零件若僅能給某特定固定資產使用,則屬固定資產,惟該備用品若未與某特定固定資產一併使用,是否需要攤提折舊及其耐用年限算法為何?
IAS 16規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應反映企業消耗該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型態。惟採使用法提列折舊時,當該資產無使用,所提列之折舊可為零。
備用設備通常係作為備用以免所支援設備臨時無法運作而造成公司損失,其應從已達可供使用狀態時開始提列折舊;而屬備用零件且供特定固定資產使用者,則於備用零件使用日開始提列折舊,其耐用年限之決定應依據其對企業之預期效用。
  1. 母公司折舊採「定率遞減法」,子公司採「直線法」,有無規定母子公司折舊方法要一致?如果有,為使母子公司採用一致折舊方法,母司擬改為「直線法」,於何時變更可不需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現行的合併報表即要求母子公司要採行一致的會計政策,與IFRS無關。
  1. 大陸之土地僅為「使用權」,並無「所有權」,是否可採用「重估價」法評估?
「土地使用權」於ROC GAAP下屬於無形資產,但在現行IFRS下,係IAS17規範之租賃交易,應屬長期預付租金性質,若該租賃屬資本租賃,則分類為固定資產,可採用「重估價」法,若為營業租賃,則不得採重估價法。惟IAS17修訂的草案已將租賃視為一種使用權的概念,屬於無形資產的性質,因此,若草案通過,則土地使用權係屬無形資產,可採重估價法評估
  1. 目前之閒置資產,IFRS下要歸類至不動產廠房設備下,還是需另擺至其他科目?
若該閒置資產屬IFRS5的待處分資產,則應列為待處分資產項下;如屬IAS 16規定之自用不動產,則應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企業若取得不動產時尚未決定未來用途,則依IAS 40第8段,該不動產應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惟若取得時,企業依其持有目的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後續發生暫時閒置,則繼續列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IAS 16並鼓勵企業揭露該暫時閒置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帳面金額。
  1. 公司為因應廠房升級需停工,則廠房之分類為何?此期間是否須提列折舊?折舊應列為損失或費用?
公司若是因廠房使用目的、範圍改變,則公司須先檢視此廠房是否有減損情事。另由於資產之折舊始於該資產達到可供使用時,故雖在改良過程仍應提列折舊。
  1. 若不動產採「重估價模式」,若變動不大,可不用每年重估價,但若不重新鑑價,要如何證明其價格變動不大?
可以其他證據證明,如不動產附近有無成交或是仲介公司的資料,應足以來說明目前的價值變動是否重大。
  1. 請問目前帳列固定資產,ex土地,已內含「土地重估」價值在內,是否於IFRS實施後,需將內含之「重估金額」作適當處理?(若採用成本模式)
問題所述之“若採用成本模式”若係指轉換IFRS時選擇採用認定成本但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則原於股東權益項下之土地重估增值應轉為保留盈餘。但若係指轉換IFRS時選擇追溯採用IAS 16且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則土地重估增值應回轉。
  1. 曾經進行價值重估之土地,部分重估增值已分配,若選擇含重估增值之帳面價值做為開帳數,對保留盈餘之影響為何?
若公司於開帳時仍保有土地重估增值於權益科目,則需將該金額轉入保留盈餘,而原本已彌補虧損或已分配股利者無須再額外作調整。
  1. 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是否須考慮土地增值稅等交易稅,並以稅後金額入帳?
  1. 若採成本模式衡量之土地,因土地之帳面金額並未依公告現值而調整,應無需估列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負債
  2. 若採重估價模式衡量之土地,因土地市價漲跌之金額已調整入帳,基於企業淨資產價值合理允當之考量,應估列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負債。
  1. 目前之土地重估增值,非屬IFRS下之重估價準備,首次適用時如按帳面價值為認定成本,是否須轉列保留盈餘,是否可作盈餘分配?
目前之土地重估增值,於依IFRS開帳時可轉到保留盈餘,另依目前專案小組之決議,只要列入保留盈餘,皆可作為盈餘分派之一部分,尚無額外限制。
  1. 2棟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於評估時是否可以不同方式評估
  1. 若所詢係指企業所持有之2棟不動產是否可分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並分別作會計處理,企業應依其對此2棟不動產之持有目的分別分類。
  2. 若2棟不動產均列為同一類別資產,則應採一致性之後續衡量政策。
  1. 合併報表內之各公司針對相同之機器設備但於不同地方使用,是否可有不同之耐用年限?會計政策年限是否需一致?
不一定。雖然是相同機器但於不同地方的使用效益可能不同,所以耐用年限及殘值的評估可能都不同,所以還是要回到公司對於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狀況做評估。
  1. 固定資產之損失可獲得第三者補償時,是否考慮其實現可能性認列?即使有合約約定,可自第三者取得補償收入,但該應收款有可能收不回,則應如何認列?
因固定資產之減損、損失或廢棄,而自第三方取得之補償,應於補償可收取時,認列為損益。IAS 16雖未明確定義何謂「補償可收取時」,但IAS 37(2009版本)規定自第三方取得之補償應於收益之實現幾乎確定時,方可認列為資產,因此應於補償之收取幾乎確定時,方認列為損益。
  1. 資產已經定期減損測試,於此情形下,公允價值下降而認列重估損失,則減損測試雖可能因淨公價值下降列損失,但如果使用價值沒有明顯減少,是不是要認列重估損失?
固定資產採重估價模式與資產減損為兩個獨立之會計處理議題。經重估價模式處理後之固定資產,並無法推定是否有資產減損之情形;反之,經資產減損測試處理後之固定資產,亦無法反推重估價模式下固定資產是否應認列重估損失。惟重估價模式所決定之公允價值可據以調整為淨公平價值,作為IAS 36分攤減損損失後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之下限。
  1. 金控公司下之子公司,A子公司自有不動產出租予B子公司,則金控公司合併報表是否列為不動產IAS16?另A子公司應列為IAS16或IAS40?若子公司列為IAS40,金控公司列為IAS16,則於財報表達時如何處理?
以合併角度來看,若該不動產租出給集團中另一企業,此不動產不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因為從集團觀點應視為自用不動產;若以子公司的角度來看,則符合IAS40為投資性不動產。
  1. IAS40若採成本模式,是否須揭露公允價值?若是,為何與IAS16不一致?
IAS40若採成本模式,仍須揭露公允價值,因投資性不動產是要接近市場價值的概念,比較鼓勵大家用公允價值法,故即使採成本模式,還是須揭露公允價值。至於固定資產及設備就是自用資產,故沒有相關規定。
  1. 首次適用投資性不動產是否依個別標的決定以重估價或帳面價值作為開帳數?母子公司開帳金額是否要選一致的價值開帳?
公司於開帳日時可用個別資產的價值分別去做判斷,母公司與子公司間或是母公司內之不同資產,皆可分別主張用公允價值作為開帳成本。
  1. 依銀行法之規定,銀行不可購買投資性不動產,但銀行實際上有部分行舍係出租,或部分樓層出租,則出租部分行舍是否應依IAS40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辦理,如是,是否有違反銀行法?
原則上銀行法的規範跟會計原則是不相衝突的,會計原則重經濟實質,所以判斷是否是投資性不動產還是要回歸IAS40號公報,而銀行法規範的投資性不動產則要回歸銀行法的定義。
  1. 採用IFRS後有關不動產部分涉及許多估價問題,相關估價方式及技術,未來是否有統一規範作法?
目前會計師公會已就此議題進行討論,另外IFRS專案小組也會將此議題轉請估價師協會討論。另會基會也陸續發布了評價準則公報可供公司參考。
IAS21
匯率變動之影響
  1. 若控股公司功能性貨幣為台幣,但記帳幣別為美金,是否違背IFRS規定?是否需將記帳幣別改為台幣?還是有其他處理方式?
功能性貨幣為台幣,記帳幣別為美金,是違背IFRS規定。若以功能性貨幣記帳有實務上的困難,而以其他幣別記帳,需於報表編製時以功能性貨幣再衡量。
  1. 若子公司記帳貨幣、子公司功能性貨幣、母公司功能性貨幣及母公司表達貨幣皆不相同時,於編製合併報表時,因幣別換算所產生之差異金額應如何處理(認列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
若合併個體之功能性貨幣不同於合併財務報表之表達貨幣,IAS 21提及兩種換算方式:
  1. 將國外營運機構之財務報表(以其功能性列報)先換算為母公司之功能性貨幣,之後再換算為集團合併報表之表達貨幣;或
  2. )直接將國外營運機構之財務報表(以其功能性列報)換算為集團合併報表之表達貨幣。
另IAS 21規定,所有因換算而產生之兌換差額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1. 若有一台灣公司為母公司,於BVI設一子公司轉投資香港孫公司,再由香港孫公司轉投資於大陸設立一來料加工廠,來料加工廠使用貨幣有港幣、人民幣,但以美金計價、以港幣入帳,則功能性貨幣應如何判斷?
公司於實際判斷上仍有許多因素要考量,但公司可以就一些面向加以檢視,如加工廠是台灣工廠的延伸或是加工廠在大陸當地有其獨立性,若加工廠是一獨立的成本中心可以決定自己的加工價格或進料等加工成本,則可單獨判斷其適用的功能性貨幣。
  1. 若P公司為A公司(報導個體)之國外營運機構,經判斷P公司為A公司經營活動之延伸,即使P公司就主要指標判斷之功能性貨幣與A公司不同,但其功能性貨幣仍需與A公司一致嗎?
國外營運機構在判斷其功能性貨幣時,還是回歸到判斷其本身所處經濟環境,依IAS 21第9段的主要指標判斷。若依IAS 21第9段分析仍無法明確決定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時,應額外考量IAS 21第10及11段之次要指標。
  1. 若公司於轉換至IFRS時國外營運機構之累換差異數認定為零,該如何處理會計分錄?或轉何科目?在財報上應如何表達?
其相對科目為保留盈餘,若公司目前累積換算差異數為借餘,則重設為零後會對保留盈餘科目產生減項的效果。
  1. 功能性貨幣如選擇為美金,未來股利之發放是否可選擇台幣,或要與功能性貨幣一致?
  1. 原則上公司股利之發放係公司與股東間之約定,故並無需受功能性貨幣之限制,但為避免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盈餘超額分配,股利分配宜以功能性貨幣財務報表作為計算股利分配基礎,且為免爭議,宜於章程明定,並於盈餘分派表為充分揭露。
  2. 如章程訂明以外幣財務報表作為股利分派基礎,於申請盈餘轉作股本登記時,可將其所檢送之盈餘分派表,以功能性貨幣與單一匯率簡易換算之新臺幣二欄併列方式表達。
稅務議題
  1. 公司於2012年採ROC GAAP及IFRS併行,在此情況下,2012年未分配盈餘要如何處理?
我國在2013/1/1正式採用IFRS,有關2012年比較報表的資料須以IFRS追溯調整,但2012年的法定財務報表仍是以ROC GAAP編製,故2013年配發2012年的盈餘時,係依據2012年ROC GAAP編製之財務報表來配發。
  1. 首次採用IFRS時,若將「未實現重估增值」、「累計換算調整數」結轉保留盈餘,致2013年度有盈餘時,可否進行盈餘分配?又是否需課徵未分配盈餘課徵10%的稅賦?
  1. 依目前專案小組之決議,只要列入保留盈餘,皆可作為盈餘分派之一部分,尚無額外限制。
  2. 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係以各年度稅後純益為計算始點,依IFRSs規定調整保留盈餘未影響當年度稅後損益者,尚不影響未分配盈餘之計算。
  1. IFRS導入之相關支出如資訊系統之改善費用,是否可爭取租稅上優惠?
賦稅署刻正研議中,尚未有正式決議。
其他
  1. 現行折舊年限變更等之會計估計變更,依編製準則第6條須報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核准方得變更,公司如於2012年作估計變更,並一致使用於ROC及IFRS,是否仍需核准,或可逕依IFRS規定處理,不須申請核准,或ROC部分仍需申請核准,IFRS部分則免?
依證交所發布之『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表示企業於首次採用IFRSs,而依IFRS 1規定重新評估會計政策之採用或變更其會計估計時,因係依公報規定所為之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尚非自願改變,故無需適用現行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或依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第7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是以,採用IFRSs前之會計原則變動或會計估計事項變動仍須依現行規定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1. IFRS實施後,半年報重要子公司是否一定要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
IFRSs實施後,期中報告(半年報或季報)重要子公司皆需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
  1. 請問未來採用IFRS後,現金流量表是否採直接法編製?又現金流量表之各項活動細項如何拆分?
依據IASB目前公布之訊息顯示未來將不再提供企業選擇採直接法或間接法的方式編製現金流量表,而將改為僅能以直接法編製,同時亦須表達間接法之資訊,惟詳細之規定尚待IASB進一步公布之規定而定。
  1. 請問採用IFRS後之財報編製準則何時公佈?
目前主管機關刻正研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並將配合企業採用IFRS推動時程儘速公布。
  1. 建議IFRS比照34號公報,建立專屬網站,公司有疑問者,能上網提問討論,並由主管機關從中蒐集問題作成問答集。
證交所業已建置IFRS專區。
現行重要子公司判定標準中,其一為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一億元以上者,依此標準,若公司係透過控股投資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者,該控股投資公司多被視同重要子公司,惟實質意義不大,建議將檢視對象限縮為有實質交易之公司。 將另行研議是否調整重要子公司之判定標準。
如母公司借款參與子公司增資,子公司使用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在IFRS之規定下合併個體借款成本應利息資本化,而ROC會計原則下未規範未利息資本化,惟此原則是否會使個體財報損益不等於合併財報中歸屬母公司損益? 採用IFRS後皆以合併財報為主,故合併財報適用IFRS會計原則,未來將不會有此問題出現。

資料來源: 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newsQa.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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